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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前董事长事件余波:梁某娟涉内幕交易被罚没51.32万元

市场消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某娟内幕交易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钾国际”)股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3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1.32万元。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脉络清晰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内幕信息源于亚钾国际原董事长郭某春1的职务犯罪事件。2024年3月22日晚间,郭某春1在老挝考察期间被当地相关部门人员带走。2024年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郭某春1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次日(3月30日),亚钾国际发布《关于公司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正式披露郭某春1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监管部门认定,郭某春1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遣返回国并采取留置措施,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2日晚间形成,于2024年3月30日公司公告发布后公开。

梁某娟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并实施交易

调查显示,郭某春1于2024年3月22日被带走时,其兄郭某春2在场目睹。郭某春2于3月24日返回广州后,将此事告知了梁某娟。因此,梁某娟被认定为《证券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梁某娟控制使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开户于中泰证券威海吉林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了相关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4年3月22日晚间至3月30日公告发布前),梁某娟于2024年3月27日卖出“亚钾国际”股票2万股,经监管部门计算,此次交易规避损失13,191.42元。

申辩理由未被采纳,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面对指控,梁某娟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包括:其与郭某春2已办理离婚登记,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出售股票系基于市场行情的正常止损操作,与内幕信息无关;拟处罚金额失衡,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等,并请求不予处罚。

上海监管局经复核后认为,郭某春2于2024年3月24日将内幕信息告知梁某娟,梁某娟在获取内幕信息后交易“亚钾国际”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认定其内幕交易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虽然梁某娟与郭某春2的婚姻状况不影响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但鉴于其自述已离婚,监管部门对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对于其提出的未获取非法利益等主张,监管部门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与正当理由,且其所述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量罚适当。

最终,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娟没收违法所得13,191.4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罚没款总计513,191.42元。梁某娟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以维护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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