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
李成武先生:
因你为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违法案的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成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9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