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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西藏证监局)

来源: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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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211221日使用募集资金7,300万元购买恒丰银行7天期通知存款(到期可滚动续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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