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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托育服务“从有到优”

随着各地陆续完成首批育儿补贴资金发放,政策红利释放迅速。为进一步缓解家长们的“育儿焦虑”,国家还放出“大招”——为托育服务立法。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托育服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025年12月2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8章76条,涵盖托育机构、托育人员、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突出需求导向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托育服务法,促进和规范托育服务发展,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群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发展势头良好,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入托难”“入托贵”“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依然存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财政长效支持制度,存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仍有差距。

“破解托育服务‘供需不适配’的问题,主要需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3个方面发力。”中国人口学会会长杨文庄认为,托育服务法草案明确“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确立了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明确了政府主导的原则。

调查表明,三分之一婴幼儿家庭有强烈的入托需求,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无人照料是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杨文庄建议,科学研究制定“十五五”托育服务发展有关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将托育服务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予以保障;新建居住区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必要的托育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不足的,应当采取措施补充完善。

促进多元供给

“有娃没人带”难题如何破解?多元保障再加力。

托育服务法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城乡托育服务资源,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普惠托育服务有序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促进多元供给,提高托育服务的方便可及。”杨文庄说,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依法采取公办、公建民营等方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托育服务嵌入城乡社区,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和产业园区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杨文庄建议,将托育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托育服务给予场地补贴、运营补贴、税费减免、信贷保险等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效降低托育服务运营成本和服务收费,让有需要的家庭都能够“托得上、托得起”。

健全监管体系

提高托育质量,关键在于完善托育服务标准和内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古小玉表示,草案也对法律通过后所需的一些配套规定及制度安排进行了明确,建议有关方面和部门提前作出谋划,如建立托育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托育机构设立的具体办法等,这项配套制度体系能否及时建立,将直接影响托育服务法的贯彻施行和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

针对家长“不敢托”“不放心”的现象,应当健全托育服务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婴幼儿利益优先,兜牢安全底线。

杨文庄介绍,托育服务法草案强调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构建了全链条的权益保护体系。其中包括保护婴幼儿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婴幼儿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等。

“草案明确了托育人员从业标准,畅通职业发展路径,提高托育人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增强职业归属感和吸引力。”杨文庄说,有关部门已经在中职、高职、本科院校设置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与草案有关要求形成衔接。

“相关法律责任既是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提示,也有助于实现惩戒和预防效果,为婴幼儿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杨文庄说,一系列严格的制度规范,全方位守护婴幼儿安全底线,将构建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机构自律”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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