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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王利明

  □2025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五年。广大民法学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经济、面向科技发展、面向司法实践,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学术观点,有力推动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为全面有效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

  □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研究从立法论时代迈向解释论时代,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应构建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以服务于立法与司法实践。

  □“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这必将为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实施和民法的发展、完善提出新的要求,注入新的动力。

  2025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五年。在过去一年中,民法典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迫切需要依法治理,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需要法治充分保障。广大民法学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经济、面向科技发展、面向司法实践,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学术观点,有力推动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为全面有效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在2026年到来之际,盘点过去一年民法学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以期有利于推动中国民法学理论在守正创新中发展。

  民法典总则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随着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新旧法律衔接中的溯及适用问题已成为重要的司法实践议题。对民法的时间效力,有学者指出,应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在例外溯及的情形下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空白溯及规则,但这些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应处理好溯及力与法律漏洞填补之间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应坚持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规则。

  总则编的法人制度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出发,创造性地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分类方法与制度安排,体现了鲜明的中国元素。有学者认为,应承认并规范“公益性营利法人”,即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经营的营利法人。此类法人有助于提升公益事业的效率与质量。应构建专门的法律规范体系,平衡其商业与公益属性,综合运用私法规范和管制、标准化、补贴、税费优惠、融资支持等公法调整工具,完善相关权利与义务规则。有学者指出,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主要表现在其成员、财产、治理、存续四个方面:成员身份取得具有无偿性、封闭性和唯一性;财产具有历史性和公有性;治理上外部人员不能进入成员大会表决;存续上不具备破产能力。

  关于诉讼时效普通期间多次中断后是否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法安定性作为关键目的,决定了时效期间不能无限延续,否则会诱发权利人投机的破产申请,使不特定第三人本可避免与义务人交易却分担了破产风险。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总体限制,不能以保护权利人为由,无保留地适用各种时效障碍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仅在例外情况可以延长。

  为了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需要,民法典第127条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对数据财产权,有学者认为,基于特定目的而依法收集的数据集合可获得财产权。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排他支配性,同时在权利客体和权利限制等方面呈现特殊性。数据应作为与智力创造成果相并列的无形财产。对数据财产权应单独立法,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并行,在制度设计时需要重点关注权利的限制。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学者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契合网络虚拟性、价值性、特定性与独立性、可支配性与排他性以及合法性要件的新型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可区分为物品型、营业型、账号型、空间型、加密型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物权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供给。有学者指出,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应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为主线进行优化。增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要素化与财产化水平。同时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盘活农户住房及其宅基地、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增值收益分配改革,以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与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同步推进。应区分可分配与已分配宅基地,明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的性质与边界。同时以土地分配、住房保障、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公法措施落实农民“户有所居”的权利,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统一。

  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有学者指出,应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采用专职机关和数据交易所的二元登记机构,实行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实质审查的审查模式。在效力上,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数据交付产生产权变动,登记则赋予推定、对抗、公信效力。同时,数据善意取得应从严认定,并将其效力从失权改造为强制授权,以适应数据可复制的特性。

  关于用益物权制度,有学者指出,养殖权应被明确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其与海域使用权性质不同,二者并非包容或替代关系,立法上应同时承认这两种权利。将养殖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也有利于通过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则对渔民的权利提供保护。

  我国的民法研究同样重视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典权的权利结构是形成权加所有权。其中,回赎权作为形成权,允许出典人单方面恢复完整所有权,突破了现代所有权的静态性。典权通过转典、绝卖、回赎、找贴四项机制灵活运作,在不完全放弃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融资与财产传承,体现了传统法律的人文关怀与精巧设计,对当代民事立法仍具借鉴价值。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此种体系设计形成了实质上的债法总则,延续了我国的立法选择,也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学者指出,为了充分发挥民法典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应协调合同编与总则编的关系,在区分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的基础上发挥合同编的债法总则功能,同时对“准合同”的规则进行准确定位,准确理解合同编债务不履行规则对侵权之债的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的违约责任制度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案件数量庞大,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也是实践应用中的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584条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该原则是违约损害赔偿救济的重要原则。有学者指出,填平原则的核心内涵是赔偿应恰好填补非违约方所受全部损害,既不能使其获益,也不应使其受损。该原则具有双重功能:在积极功能方面,支持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并存赔偿;消极功能方面,通过可预见性规则等合理限制赔偿范围以平衡双方利益。填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法定损害赔偿,亦可扩展至合同司法终止后的责任承担、获利返还及违约金调整等情形。

  替代交易规则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有效方法。有学者认为,该规则主要适用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若要适用于以特定物或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则应以根本违约为前提。实施替代交易原则上应先解除合同,仅在特殊情形下可不解除合同而直接进行替代交易。替代交易须具有合理性,市场价格是核心判断依据。除非出于减损义务的要求,替代交易并非一项义务,非违约方可在替代交易法与市场价格法之间选择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

  违约获利返还是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认定的一种特殊形态。有学者指出,违约获利返还主要适用于损失难以确定且违约方因违约获利的情形。其功能在于填平损失、维护公平和预防违约,但与侵权获利返还在获利来源、适用顺序、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适用时需满足违约方获利、损失难以通过替代交易计算等条件,并综合违约方过错、获利情节及公平诚信原则确定返还金额,而非简单将全部获利视为损失。

  违约金是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但司法实践中有关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违约金调整须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启动;调整不得否定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兼顾违约金的担保功能,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调减,且调整后数额不应低于实际损失。迟延履行违约金同样适用该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创设的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旨在打破因履行不能导致的合同僵局,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该规则具有本土特色,源于中国司法实践总结,基于效率、诚信与公平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履行不能等特殊情形下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同时不影响违约责任。它区别于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规则,具有独立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实践特色与体系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在过去一年仍然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有学者认为,《合同编通则解释》就体现了民商合一的思维方法,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需综合运用民法与商法规范,通过参照适用、类推适用、补充适用等方法实现民商法律的协同,避免将商事关系简单归入民法或商法的单一框架。民事一体化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一体化。有学者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证据规范,体现了民事一体化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这些证据规范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事实推定与拟制等类型化规则,完善了合同纠纷的事实认定机制。在限缩越权代表的善意推定适用范围、降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等方面,推动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规则的衔接与进步。

  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引领了民法典发展的趋势,同时也为新时代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有学者指出,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的发展,人格权体系需要对应拓展。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推动人格利益从消极防御转向积极利用;完善对数据画像、消费者隐私及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声音、虚拟形象等新型人格利益纳入保护;人格权体系要明确脑机接口等神经技术应用中人类神经信息的人格权保护,完善人体胚胎和基因人格权益的相关规定,以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型风险。

  关于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识性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自然人对信息处理的知情与决定利益;姓名权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同一性与个性化利益;肖像权保护自然人对其肖像的支配利益。法律适用时,应依据行为所侵害的具体人格利益类型,相应适用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避免重叠或冲突,实现精准保护。

  民法典第1002条将生命尊严纳入生命权的保护范围,使之与生命安全并列,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造。关于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有学者指出,生命尊严不应被解释为以维生医疗拒绝权等与死亡相关的自决权为权利化表现的死亡尊严,而应被重新解释为生命体尊严,即人的生物体固有的伦理价值与高于动物体的法律地位。这一尊严不仅涵盖自然人,也延伸至遗体、胚胎及人体组织,形成一种适应生命科技时代的类型化尊严,既能作为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也能为基因、脑尊严等新型权利保护提供依据。

  脑机接口是指在人或动物大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创建直接连接,实现脑与设备的信息交换。我国现行的权利体系应如何有效应对脑机接口的技术爆炸?有学者指出,在物质性人格权益层面,可通过临床试验规范与生命尊严条款应对自我认知危机;在精神性人格权益层面,意识活动受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在一般人格权层面,需通过解释将感知自由纳入人身自由范畴,实现对感知利益的保护。人格权益保护在脑机接口发展中具有兜底性、本源性的地位,技术发展必须服务于人格的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是过去一年婚姻家庭法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

  有学者指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制定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内含大量程序性规范,体现了民事一体化思维方法。该方法强调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必须统筹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当事人、证据、诉讼请求、行为保全等制度的衔接,以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

  关于婚姻家庭财产制度,有学者指出,中国家庭是兼具横向夫妻关系与纵向代际关系的双轴结构,其财产分配体系须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强调共享与伦理。父母给付彩礼或嫁妆、为子女购房出资等,应当从财产代际流转的角度并结合赠与的报偿目的予以阐释。在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分配上,夫妻共同共有制是最有利于实现家庭双轴结构及促进夫妻实质平等的制度选择。离婚财产的法定分配体系与约定分配条款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参照适用,均应当以家庭双轴结构为背景进行多元利益衡量。

  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其行为性质、效力与后果应如何判定,有学者认为,充值行为是用户和平台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打赏行为属于用户和主播间的有偿网络服务行为。若直播内容违法,或用户基于与主播的不正当关系高额打赏,应认为打赏行为属于背俗赠与而无效。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充值打赏构成挥霍或转移共同财产的,配偶可依据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得到救济。婚姻法无法填补的损害,配偶可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相应行为。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有学者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一揽子”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则。具体包括:虚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损害债权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被债权人撤销;抚养费约定可参照适用情势变更、第三人利益合同等规则。但夫妻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不宜简单适用赠与合同规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直接引发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继承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关于代位继承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代位继承制度具有双重功能:顺位跃迁功能突破亲等继承原则;继承资格赋予功能使孙子女、侄甥借代位取得继承人资格。代位继承的正当性基础应在于被继承人的默示意思,即直系卑亲属代位符合被继承人家族延续的意愿;旁系血亲(侄甥)代位主要是为避免遗产无人继承。应将代位继承人身份解释为法定继承人,并严格区分代位继承的双重功能。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赠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地位仍存在争议。物权编不再直接规定遗赠效力后,争论回归到对继承编规范的解释。有学者指出,学界解释滞后于立法变动,且过度依赖比较法而忽略本土规范协调,未来需从物权编与继承编的功能分配、遗产共有模式、遗赠类型自由、遗产管理人制度及死因处分的整体财产属性等基础理论深化研究,以突破传统债权效力或物权效力的二元争论框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侵权法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有学者指出,为了鼓励人工智能发展,不宜科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严格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对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同质行业理性人标准”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考虑现有技术水平、防范损害的成本,并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和用户的过错。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并不完全等同于网络侵权,但在主体、价值、情境等本质特征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从而具备了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判断过错是否成立时,应当考虑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损害的发生。

  高空抛物坠物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头顶上的安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指出,高空抛坠物致损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其责任性质类似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在责任顺序上,直接侵权人承担终局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仅为最终救济手段,且应受限制。此外,应区分民法典第1253条与第125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前者仅适用于坠落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上的物这种情形。

  关于监护人责任,有学者认为该责任的性质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之间存在类型的流动,其关键在于实践中认定“尽到监护职责”这一减责事由的难易程度和具体幅度。未成年人最终以其财产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有利于扩大受害人的求偿财产范围,但需要通过“有财产”这一有限责任机制予以限制,以保护未成年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虽与比较法中的模式不同,但在强调家庭共同体功能与分配正义的法秩序下,仍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民法典第1188条区分了“责任”和“责任具体履行”两个层面,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履行主体,这一区分分别体现于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

  民法典第1183条、第996条规定了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大势所趋,有利于强化人格权保护。有学者指出,应建构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信息权益、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益、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应对损害要件进行类型化构造,以合理期待理论为中心创设“严重精神损害”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增强可操作性,实现各方利益衡平。

  民法学方法论的理论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以党的创新理论引领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民法典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研究从立法论时代迈向解释论时代,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学者指出,德国法教义学虽有借鉴价值,但因其名称易误导、内容局限、方法封闭,且植根于德国历史文化,难以被中国完全继受。因此,中国应构建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以服务于立法与司法实践。该体系强调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共识性,立足本土经验,吸收多学科方法,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旨在形成适应中国实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法学解释体系,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

  结语

  站在五周年的节点回望,民法典的颁布完成了民事法律的体系化整合,开启了我国法律法典化的新进程。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实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风好正是扬帆时,奋楫逐浪向未来。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这必将为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实施和民法的发展、完善提出新的要求,注入新的动力。展望未来,中国民法研究将继续坚持守正创新,努力构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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