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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信托重磅新规正式施行!事关130万投资者……

2026年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9月12日修订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信托行业坚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重大!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打破刚性兑付。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并在信托公司章程中载明: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三)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者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四)承诺不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管理信托公司股权。

(五)维护信托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干预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当事人、信托公司、其他股东等合法权益。

(六)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应向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八)不得侵占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

(九)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托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信息。

(十)信托公司股东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日常开展的调查信托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等依法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一)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应当承诺在一定时限内通过补充资本、回拨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信托公司主要股东范围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二)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提供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公司注资等;

(七)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信托文件约定,与信托目的和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与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根据失责情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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