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监管函,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采取监管措施。监管函指出,协鑫能科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王述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监管函披露,协鑫能科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相关资金最终流入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协鑫能科董事会曾于2022年4月1日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然而,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终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直至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8日才陆续终止,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王述华作为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深交所表示希望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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