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微博
木木
近日,ST太重(维权)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
经查明,太原重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太重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1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7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据公开资料显示,ST太重的主营业务为轨道交通设备、起重设备、挖掘设备、焦炉设备、齿轮传动、冶金设备、工程机械、油膜轴承、铸锻件等产品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