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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管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这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据12月27日“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等8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月25日。

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起施行,2006年作了个别修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二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银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银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有必要对现行银监法进行系统性完善,着力解决部分领域制度空白及监管有效性不足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银行业持续稳健运行。

要点速览

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

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

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

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主线,以消除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切实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具体来看,在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针对实践中有的银行业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越位、干预经营,甚至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搞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情况,本次修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文件报送、股权披露相关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在完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方面,为切实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深入总结近年来银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对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类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一方面,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调解组织,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在体现强监管严监管要求方面,为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修订草案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的幅度,切实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有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加大监管力度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从日前公布的修订草案可以看出,这次修订不是对个别条款的修补,而是围绕“监管对象更完整、监管规则更成体系、监管工具更有梯度、风险处置更可衔接、法律责任更有力度”的思路,把多年监管实践中已经成熟、有效的做法固化为法律制度。

曾刚认为,理解本次《银监法》修订,首先要把握一个变化:监管关注的重心,正从“只盯住持牌机构”逐步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因此,修订一方面更清晰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把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这样做的直接意义是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也为监管资源配置与检查边界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坐标。

但更重要的变化在于,修订并不止步于“把机构名单写全”。它还把过去容易成为风险源头、却在法律层面约束不够的主体——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纳入监管视野。换句话说,修订的方向是把“风险产生的源头”和“风险传导的链条”一起纳入治理框架,使监管能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看来,加大监管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是此次《银监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其中,大幅提升惩戒力度。衔接新《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原则。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对象。不仅加大对机构的处罚,更强化对人员的追责。新增对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专门罚则。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防控前瞻性与有效性也是此次修订的亮点。丰富日常监管和强制措施工具箱。增加限制业务、责令转让资产业务、责令补充资本等更具操作性的措施。健全系统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新增整顿等处置方式,细化规定接管、促成重组和市场退出,明确接管组的职责和具体措施,建立与司法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提升风险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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