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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悟原理明晰责任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新时代政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深刻领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理、责任,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更好促进良法善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蕴含传统文化与哲学原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蕴含深厚文化与哲学底蕴,既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滋养,又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指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犯罪治理科学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历史共鸣。中华传统文化中有“宽猛相济”“慎刑”“恤刑”等思想,如春秋时期左丘明所著《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言“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说明古人已认识到治理国家不能一味追求严刑峻法,亦不能无原则宽纵,而要宽严互补。传统治理智慧跨过千年历史长河,仍能激荡起现代司法文明的浪花。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刑法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都要做到宽严相济,如刑事立法以追诉故意犯罪为原则、追诉过失犯罪为例外,而刑事司法则要求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同期社会治安状况等各种因素,在法律范围内从宽或从严处罚,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宽严相济的政策表达不仅是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表征,更是我国传统治理智慧的传承。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智慧结晶。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宽”与“严”看似对立,实际上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依存、互补共生的统一体。“宽”乃宽恕,国家对于过失犯罪、轻微犯罪的行为人,通过不起诉、刑罚轻缓化等措施实现犯罪教育改造之目的,令其快速回归社会;“严”乃严厉,通过从严惩处重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彰显刑罚威慑力,实现犯罪一般预防。“宽”与“严”恰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共同服务于犯罪治理这一整体目标。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蕴含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严审势”,要求结合特定时空的治安形势、犯罪态势,动态调整宽严尺度。如在轻罪案件占比攀升的当下,国家刑事政策要侧重宽缓化治理,同时保持对重大恶性犯罪从严态势。当然,在个案中,重罪中亦有“宽”的适用空间,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通常应予行为人以严惩,但对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可依法从宽处罚,避免“轻罪一律从宽、重罪一律从严”的机械适用,体现了矛盾特殊性原理的司法实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性与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功能互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制定刑法向公民明示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可以有效指引和约束公民行为,避免其触犯刑法。但因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有时在适用中难以保障个案正义的实现,出现轻微犯罪人被重罚等现象。而在积极刑法立法观下,强调积极介入的立法导向并不断增设新罪名,可能造成刑法对公民自由的不当干预。为了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并防止“犯罪圈”扩张过快,需要借助刑事政策加以调适。对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应遵循形式法治的要求,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约束,确保“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另一方面应体现实质法治要求,通过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社会修复效果,实现刑罚个别化,彰显个案正义。如此一来,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可兼顾社会情理,从而实现天理、国法和人情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责任

  检察机关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责任重大。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是刑事政策适用的精准裁量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避免机械司法,牢固树立“三个善于”理念,以精细化审查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犯罪情节轻重,精准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尺度,确保审查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个案正义。对于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重大恶性犯罪,应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坚决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及时有效打击犯罪,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安全诉求。对于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应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办案全流程,依法采取非羁押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等轻缓方式,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帮助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

  二是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制约责任。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应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引导侦查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对轻微犯罪案件规范适用强制措施,防止侦查权滥用。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对于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判决应依法提出抗诉,及时纠正宽严失当的司法判决,确保量刑均衡和公正。聚焦减刑、假释等关键环节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最后环节不折不扣落实。

  三是刑事犯罪治理的协同推进责任。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应突破传统的“就案办案”思维局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一方面,依法充分行使检察职权,合理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等轻缓化司法措施,有效修复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矛盾与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性、机制性治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此外,还应建立、完善与基层社区组织、公益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检察+”协同共治模式,推动工作模式从“治罪”到“治理”转型升级。

  (作者为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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