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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超期9年,开车肇事等同无证驾驶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杨雨嫣   手握超期近9年的驾驶证开他人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日前,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审结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明确指出驾驶证超期驾驶等同于无证驾驶,而车主的管理疏忽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年,陈某驾驶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与逆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这场事故中的双方驾驶人都存在违法行为——均属无证驾驶。其中,李某因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李某家属赔付了19万元赔偿金。随后,保险公司将陈某和车主王某诉至浠水法院,要求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认定,以及车主管理责任的界定。对于陈某的驾驶资格问题,法院指出,陈某的驾驶证已超期近9年,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换证期限。在法律意义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持证人将失去合法驾驶资格。因此,陈某的驾驶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陈某在庭上辩称自己早在2008年就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忘记换证。法院对此明确指出,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驾驶资格的存续必须严格遵循按期换证的法定要求,绝非“自然拥有”。   对于车主王某的责任问题,法院认定,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负有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管理和监督的义务。他明知妻子陈某的驾驶证超期,处于失效状态,却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这种放任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在驾驶证超期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需向保险公司返还11.4万元;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需返还7.6万元。

驾驶证超期未换 持证人将失去合法驾驶资格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通过对案情的梳理与法理的阐释,本案揭示了三个关键的法律认知,值得每一位驾驶人和车主引以为戒。   一是驾驶证超期绝非“小事”,法律上等同无证。法官指出,驾驶证上的有效期是法律划定的明确界限,驾驶证超期未换,其法律效力会根据超期时间的不同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部分驾驶人存在“我有驾照,只是忘了换”的侥幸心理,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解。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实际上给予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定期限的换证宽限期。实践中,驾驶证逾期未换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的,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此种情况属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且不可恢复,驾驶人需重新报名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二是车主责任重于山,亲情不能豁免管理义务。车辆不仅是财产,更牵扯公共安全。车主将车辆交给驾驶证失效的人员驾驶,即便是对家人,也构成了管理上的过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份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因亲属关系而转移或豁免。   三是交强险非“万能伞”,违法代价终须自担。交强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济,而非为违法行为兜底。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违法驾驶人和有过错车主进行追偿的权利。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回首本案,一个生命的逝去足以警示世人,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潜藏着酿成悲剧的风险。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其代价远非经济赔偿可以弥补和衡量。广大驾驶人务必定期检查驾驶证有效期,提前办理换证;同时,每位车主都应切实管好自己的车辆,切勿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唯有全社会形成守法出行、互相监督的共识,才能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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