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放CIPS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12月26日,央行发布公告,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其中提到,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开立的CIPS账户应当为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CIPS账户内资金属于开立该账户的直接参与者,不属于运营机构自有财产。运营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参与者的账户。一个直接参与者在CIPS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间接参与者在CIPS不开立账户。
根据CIPS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运营机构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直接参与者依据其CIPS账户余额享有相应权益。该账户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
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放CIPS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直接参与者可根据清结算需求,通过其自身或其资金托管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对CIPS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
相关链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