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12月26日公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叶利明、徐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叶利明、徐凤娟在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过程中,在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盛洋科技: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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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