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金炜、王玮、杜磊在辽宁和展能源(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和展能源”)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执业存在四大方面违规问题
辽宁证监局经查发现,天衡所及金炜、王玮、杜磊在辽宁和展能源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主要存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及审计底稿编制四大方面的违规问题。
在风险评估方面,天衡所及相关注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时,未在底稿中说明选择基准等考虑因素,且确定的个别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高于集团整体重要性水平,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对未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实施分析性程序,未恰当实施会计分录测试,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控制测试方面,天衡所及相关注会未充分识别并记录个别样本在合同审批方面存在的控制偏差,同时未按审计计划对研究与开发循环及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函证程序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上,未对部分函证地址、日期异常情况进行充分关注,未对函证收发的物流信息进行充分核查,部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这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上,未对委托开发研发项目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见对研发领料的检查过程,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在审计底稿编制方面,部分底稿记录存在前后不一致、记录不完整、盘点表签字不全等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遭警示函处罚
辽宁证监局指出,天衡所及金炜、王玮、杜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要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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