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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良时期货原总经理郑勇收警示函 公司因投资违规暴露内控缺陷

2025年12月16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良时期货”)存在自有资金投资违规问题,并对公司时任总经理郑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范围越界暴露内控漏洞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国海良时期货在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中,存在超出规定投资标的范围的违规行为。浙江证监局指出,该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范围及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

时任总经理郑勇被追责

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郑勇被认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监管部门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中关于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的要求。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郑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持续强化合规要求

公告显示,郑勇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内控管理及高管履职责任的严格要求,期货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各项业务在监管框架内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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