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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第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转化费用分担等重要事项。

第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于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

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职责,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下列情形的责任:

(一)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中科技成果定价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后续价值的;

(二)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价投资亏损的;

(四)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技术迭代等客观原因导致相关决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市场导向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筛选、评价和经纪服务,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人员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者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管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披露、转化决策、定价公示、收益分配和风险防控等制度,并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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