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考课是历代吏治的核心议题。以唐代为例,其官员考课制度有明确的规范:每年一小考,累积四年考绩后,进行一大考。大考,是决定官员升迁或黜降的关键依据。每位接受考核的官员,最终都会拿到一份记载其考核等第的文件——“考牒”。
唐代考课官员主要依据的标准是“四善”和“二十七最”。据《新唐书》记载,为官道德品行标准为“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侧重对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的考核。“二十七最”则是针对不同类别的官员,规定其在所属机构履职尽责的最佳标准:“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等,侧重考核官员的行政管理能力与专业履职水平。
根据“四善”和“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各级考课官要严格根据考课标准,评定考课等级,共有九个等级。《大唐新语》中记载了一则流传千古的典故,描写了一位仁慈而开明的考课官形象,更诞生了“宠辱不惊”这一成语。据说,考功员外郎卢承庆在考察官员时,发现一名负责督运漕粮的官员,因为途中遇到风浪,船上的大米遭受损失。他考之曰:“监运损粮,考中下。”获知这个结果,那位官员神态自若,一言不发地退下。卢承庆见他不计较一时得失,颇有些雅量,于是提笔在他的考牒上改了等第:“非力所及,考中中。”令人意外的是,那位官员得知考第上调后,既不喜形于色,也没有半句逢迎之言。卢承庆见状,不由得心生敬佩,再次修改考第,批注曰:“宠辱不惊,考中上。”这一典故既让“宠辱不惊”成为形容人胸襟豁达、不因得失而动心的常用成语,也让后世得以窥见唐代考课制度的运行细节。其他官员无不称赞卢承庆的“弘恕”,但从制度层面审视,这也体现了考官的主观意志对考课结果的直接影响。
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随着官吏人数的不断增加,朝廷财政不堪重负。唐玄宗有意改革官僚体制的积弊,下旨令宰相裴光庭兼任吏部尚书,负责铨选与考课制度改革。裴光庭推行“循资格”制度,核心是以年资为擢用官吏的条件,不论才能高低,只要资历满限就可擢升。这种只强调年资、不重视能力的选拔方法,虽招致诸多有识之士的反对,却也得到大批能力不佳或久居下僚的官员的拥护。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年资成为官员擢升的重要标准。事实上,官员仅有年资,没有考牒佐证考绩,老本也是吃不下去的。如何兼顾年资、考绩与才能,综合选拔官员,依然是一个难题。
考绩结果与官员的仕途命运休戚相关。考绩优良者,得以升迁加禄;考绩低劣者,则难逃贬官、减禄、免官、除名。唐代对官员的惩罚,主要依照两条原则:一是基本不科以真刑,也就是优先减免实刑,适当地议、请、减、赎和官当。二是予以除免,即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免除其一个官职,保留其他官职)。除名是所有惩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所有官职、爵号一概被剥夺,需等待六年后,方可重新通过铨叙获取为官“出身”资格。
唐代法律规定,如果官员犯有应被流放的罪行,且无宽恕理由,就必须执行流配。流罪一般有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指流配之所与京城的距离)。然而在具体执行时,往往不限于里程,主要目的是将罪犯发往荒凉的边陲。犯罪的官员大多不愿前去,便故意拖延时间,企图逃避。因唐代平均每两三年就有大赦,若被贬的官员在流放途中恰好遇到大赦,就能得到赦免或减刑,如果已到达流配目的地,便无法赦免或减刑,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拖延时间。唐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不仅明确禁止拖延行为,还对行程的速度、启程和到任的时间以及押领人员的职责等予以详细规定。押领官员若纵容流放者拖延,或未按规定督办行程,在考课中会被评为下等,面临减禄甚至贬官的惩处;反之,押领官员若严格履职,则可将其作为考绩优良的佐证。
考课制度对司法官员的约束尤为直接,“二十七最”中“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法官之最”标准,正是司法官员考课的核心依据。《大唐新语》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唐临担任大理寺卿时,曾审理一批死刑囚犯。有十数名因连坐拟判死刑者,此前皆由其他官员审结。恰好唐高宗来到大理寺,亲自审讯牢内囚徒,其他官员所判的死囚纷纷喊冤。唯有唐临所判的死囚无一人喊冤。唐高宗觉得有些奇怪,当即追问缘由。囚犯回答:“唐卿断案公正无枉,所以我早已绝意了。”唐高宗赞叹唐临的公正:“断案判刑,就应该如此啊!”随后,将唐临擢升为御史大夫,唐高宗亲自为他作出考词:“形若死灰,心如铁石。”这份考词正是对唐临司法政绩的认可,也是其考课等次优异的直接体现,最终促成了他的升迁。
考课标准的导向性,甚至会影响司法实践的宽严尺度。唐太宗曾经问大理寺卿刘德威:“近来刑网稍密,是什么原因?”刘德威直言,根源在于君主。律文规定:失入(过失错判)减三等处罚,失出(过失轻判)减五等处罚。如今却是反过来了,失入无辜,失出则会获罪,所以官吏为了自保,判案时更为严苛,谁会愿意因为过失轻判而获罪呢?唐太宗听后,马上采取措施,先是宣布“入减三等,出减五等”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随即强调死刑五复奏制度。二者相辅相成,既纠正了司法裁量的失衡,也为官员践行“公平可称”的考课标准扫清了障碍,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刑网颇密”的问题。
一个官员的优劣,并不是仅靠考绩的条条框框就能完全衡量的,就像那位宠辱不惊的漕运官,其胸襟气度难以用考第等级来定义。然而,考绩又有其必要性,它既是维系吏治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规范司法、刑罚执行等要务的标尺,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