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5-06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8,360.4211万股的0.28%。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在满足各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延长锁定至限售期满后6个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解除限售比例为80%,故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申请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全栋、孙建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未续约,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公司拟对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47.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0.4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因公司层面未能100%解除限售需回购注销的股数)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1.3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全栋、孙建东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5-06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曙光股份”)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未续约,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公司拟对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47.8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0.4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因公司层面未能100%解除限售需回购注销的股数)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1.3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1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公告》。
4、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同日,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80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80人。2024年1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6、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未续约,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公司需回购注销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47.82万股限制性股票。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1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0.4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因公司层面未能100%解除限售需回购注销的股数)。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1.30万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0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未续约涉及的限制性股票3.00万股以及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限制性股票0.48万股由公司以1.22元/股回购注销;本次因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7.82万股由公司以1.22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注销,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51.30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683,604,211股减少至683,091,211股。
单位:股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鉴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公司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致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5-06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未达到目标值、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51.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7)。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8,360.4211万股减少至68,309.1211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因此由68,360.4211万元减少至68,309.1211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申报债权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889号
2、申报时间:2025年12月26日至 2026年2月9日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415-4146825
5、联系邮箱:dongban@sgautomotive.com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25-06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8,360.4211万股的0.28%。
●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延长锁定至限售期满后6个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解除限售比例为80%,故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继续禁售至2026年5月29日。后续,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曙光股份”)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1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4年11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公告》。
4、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元/股。同日,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80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80人。2024年12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6、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28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28日届满,7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自愿承诺的延长锁定期满后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共计19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1名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董事会同意对前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待通知债权人期限届满后公司将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1月29日
2、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
3、解除限售数量:190.80万股
4、解除限售人数:79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
注:(1)上表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孙建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25年11月18日孙建东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孙建东先生为公司职工董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继续禁售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达成之日为 2025年11月28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8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8%;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本激励计划各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如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激励对象自愿承诺将当期可解除限售的股票延长锁定至限售期满后6个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解除限售比例为80%,故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申请上市,将继续禁售至2026年5月29日。后续,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票的手续。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其在对应的考核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