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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湖南科创信息(维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披露,因科创信息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科创信息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提醒,凡在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4月26日之间买入科创信息股票,且在2024年4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科创信息索赔相关投资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科创信息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经调查认定,科创信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6,320,193.9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3.57%;虚增营业成本32,601,645.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3.57% ;虚增利润12,792,144.7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94%。
科创信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因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凡在2023年8月19日至2024年4月26日之间买入科创信息股票,且在2024年4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科创信息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陈宇霞律师专栏)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