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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三月不知“老板”是谁 受伤后索赔到底该找谁

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24日讯 (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王国柱)近日,小李在超市内的面包房打工三个月后受伤,被要求离职后索赔无果,而超市以“非本单位员工”为由拒绝担责,双方的争议焦点最终指向劳动关系的认定。日前,泰兴法院给这起劳动纠纷以明确判定。

据悉,小李入职超市内的面包房后,日常工作由面包房经理安排调度,工资也通过经理个人微信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入职仅两个月,小李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医生建议居家休息,但面包房经理仅同意报销600元医药费,并让她“重新找工作”。小李认为自己在超市场地内工作,超市理应承担责任,这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赔偿金。

面对小李的索赔,超市方面予以明确反驳。超市经理表示,小李的上下班时间、工作安排均由面包房经理自主决定,并未按照超市的规章制度执行,超市无法对其进行管理,自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超市提出,小李的工资从未通过超市公司账户发放,超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不存在经济上的关联。为佐证自身主张,超市还出示了《联营专柜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面包房的用工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小李坚持“在哪干活,谁就是老板”的想法,而超市则强调管理和薪酬发放的独立性,双方各执一词,纠纷难以调和。泰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法律上认定劳动关系并非依据工作场地,核心在于两个“从属性”,二者缺一不可。

从人身从属性来看,劳动关系的核心是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小李的工作全由面包房经理安排,遵循的是面包房的管理要求,而非超市统一的规章制度,结合《联营专柜合同书》中“面包房自行招聘、自行管理、自行承担用工风险”的约定,足以证明小李与超市之间无直接管理关系。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工资发放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者即为法律意义上的雇主。小李的工资始终通过面包房经理个人渠道发放,超市无任何薪资支付记录,也未缴纳社保,其经济依靠实为面包房的实际经营者。

综合上述两点,法院最终认定小李与超市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依法驳回了小李要求超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为许多在商场、超市内不同专区工作的劳动者提了个醒。法官建议,入职时务必弄清签约主体和工资发放方,并注意保存合同、考勤、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这样才能在维权时找准真正的责任方。同时,对于商场、超市等场地提供者而言,通过清晰合同界定责任、避免混合管理,也是保护自身、防范风险的必要之举。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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