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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用“买家秀”照片做广告侵权吗?

(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小李,这个广告图上的人是不是你?”前不久,市民李女士在浏览社交媒体时,被一位熟人发来的链接吓了一跳,自己的形象竟出现在一家网店的宣传页面上。

  李女士回忆说,去年她曾尝试过一款美白精华,使用后肤色确实有所提亮。当时,她随手将自己使用前后的对比自拍照发给对方,分享使用感受。“当时只是分享,根本没授权她可以把我的照片公开使用。”李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同意将这些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发现照片被用后,我立刻联系了店家,对方却解释说照片是从‘用户反馈池’里选用的,认为这属于合理分享,并拒绝撤下。”李女士对此并不认同,感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为此,李女士找到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网店未经本人明确许可,使用顾客使用前后对比照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读:

  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费耀律师

  网店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已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按照规定使用含有他人肖像的图片应先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会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同时,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均不得侵犯。

  因此,本案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网店商家将李女士的肖像在网店中予以展览,都应征得李女士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如果李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商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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