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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戈锐因违规荐股及误导性宣传被福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5年12月19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证券投资顾问戈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戈锐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公开分析和暗示推荐个股、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营销宣传等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监管规定。

违规事实:公开分析暗示荐股、误导性营销宣传

根据福建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戈锐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存在公开分析和暗示推荐个股的情形;二是对自身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了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第三十一条则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的宣传,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监管措施:依据暂行规定出具警示函,明确复议与诉讼权利

针对戈锐的违规行为,福建证监局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督促相关主体规范执业行为。

公告同时明确,戈锐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福建证监局对戈锐的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的严格要求,提醒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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