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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抢劫事实,两份判决书截然不同?真相隐藏30年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同一抢劫事实,在两份泛黄的刑事判决书中却有截然不同的认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因同案犯作伪证,逃避刑事侦查近30年。

“我当初做的事是错的,是违法的。因为我的行为让‘孙四娃’(即孙某)在外面逍遥了这么久。”王海(化名)在检查书中这样写道。2025年10月31日,根据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的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海、曹中德(化名)、孙某父亲作伪证的行为予以训诫。近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漏犯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一起发生在30年前的抢劫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共同抢劫后结局不一

“检察官,20多年前的案子你们管不管?”2024年7月,筠连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到线索:检举人鲍某称,1995年他同“孙四娃”等人实施抢劫犯罪后,“孙四娃”的父母许诺给予他好处,让他在供述中隐瞒“孙四娃”参与抢劫的事实,因他的供词,“孙四娃”一直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鲍某也将该线索举报至筠连县公安局。经初步研判,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立案,邀请筠连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办案检察官及时调取了鲍某的案件材料。卷宗里的判决书认定,1995年12月24日下午3时许,罗某(已判决)以其亲属被李某殴打为由,邀约鲍某、刘某、沈某(均已判决)持火枪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劫得现金970元。当日下午5时许,刘某、沈某作案返回途中偶遇外地商人黄某,以黄某找人打沈某为由,邀约鲍某、罗某对黄某实施殴打,后以“医药费”名义劫得现金2000元。事后,4人共同瓜分两次所获赃款。1999年,鲍某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被判处无期徒刑。

鲍某的判决书里的确没有出现“孙四娃”的名字。案件是否另有隐情?鲍某的检举内容是否属实?检察官认为,刘某等人先于鲍某归案,在档案里应该存在另外三人的卷宗。

检察官通过档案搜索,调阅了刘某等人的卷宗材料。3人因参与实施1995年12月24日的两次抢劫犯罪,于1996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不等的刑罚。刘某等人的判决书认定参与1995年12月24日两次抢劫犯罪的,还有一个绰号为“孙四娃”的人。

“相同的两起抢劫事实,为什么两份刑事判决书认定却不同?”带着疑问,检察官进一步查阅档案发现,1996年初,刘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供述“孙四娃”参与了两次抢劫,但由于3人均对“孙四娃”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不知情,公安机关始终无法明确其身份信息。直至1998年9月,公安机关核实到“孙四娃”的个人信息,抓获了孙某。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孙某就是“孙四娃”,后以涉嫌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既然案发后已经对孙某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为何鲍某说孙某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筠连县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核查。

蹊跷的调查笔录

筠连县检察院随即成立以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经查,1998年10月,该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庭审时,孙某自称不在案发现场,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事情经过和最后陈词,孙某的辩护人(已故)当庭出示了其收集的证人证言,证人王海、曹中德等人证实孙某未参与抢劫李某,黄某被抢劫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两份证言致使认定孙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决定延期审理。

1999年,鲍某被抓获接受讯问时供述“孙四娃”没有参与抢劫,与孙某的辩护人出示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后检察机关对孙某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8月,办案组梳理研判抢劫案中的人物关系。

办案组全面梳理案发经过、证据情况、诉讼流程、人员处理等情况,发现案件焦点在几份证明孙某未参与抢劫、无作案时间的调查笔录是否真实合法上。为此,办案组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重点核查。

根据相关规定,被调查人员应在核对笔录内容后签字确认。办案组对调查笔录进行审查,发现孙某的辩护人收集的调查笔录中关键证人王海、曹中德等人的确认签字,与笔录正文的字迹高度一致。办案组分析认为,这可能由一人书写,并且不是由被调查人本人完成,证明的内容极可能不属实,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

2024年11月7日,办案组邀请具有文证检验资质的资深检察官对调查笔录中的字迹、指纹进行比对。

为此,办案组要求公安机关对调查笔录的真伪进行补充侦查,做笔迹鉴定、指纹比对。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查明,证实孙某不在案发现场的王海和曹中德在案发时均为孙某父亲的下属员工,曹中德与孙某系表兄弟关系,二人对于孙某是否参与实施过抢劫犯罪并不知情;调查笔录系在孙某父亲的安排授意下,由孙某的辩护人前期拟定并手写好后交由王海和曹中德捺印。

公安机关将二人询问笔录上的签字与当年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上的签字进行字迹比对,发现均明显不同,证实了调查笔录不属实。由此,办案组认定该调查笔录内容虚假、收集程序违法,系伪证。

针对鲍某检举内容中“利益兑换虚假供述的问题”,办案组查阅了看守所原始资料凭证,并询问相关人员,证实鲍某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孙某父母多次为其账户存钱、提供物品,承诺其刑满释放后给予报酬。2014年,刑满释放的鲍某多次找到孙某,以帮助其隐瞒犯罪事实为由,要求孙某及其父母兑现承诺。因担心鲍某前往工作单位闹事,孙某先是给了鲍某3000元以求平息,后应鲍某要求给了1500元供其购买三轮车。后来,孙某不胜其扰,拒绝鲍某索要钱财的请求,鲍某随即检举了孙某。

复盘案件开展类案监督

2025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孙某涉嫌抢劫案移送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该案至今已近30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伪造证人证言,同案人作虚假供述,系孙某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足以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孙某被司法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积极逃避侦查、审判,属于法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这件事就像心魔盘桓在我的心底,我愧对被害人,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向被害人和他们的家人道歉。”2月,孙某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主动退还、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写下了迟到近30年的“歉意书”,通过办案机关送到被害人及其家属手中。

2025年7月,孙某涉嫌抢劫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筠连县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抢劫罪对孙某依法提起公诉。因参与伪证的原案相关人员已过追诉期,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作训诫处理。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谅解,遂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结合该案,我们复盘总结经验教训,建议公安机关梳理重新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后未及时重报等长期‘挂案’的情况,因为这既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环境。”筠连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谢家平表示。

该案提起公诉后,筠连县检察院立即开展类案监督专项工作,运用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对公安机关长期“挂案”、未处理案件、另案处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未重报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诉后撤回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专项检查。截至10月,先后评查、核查案件58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追诉漏犯6人。

同时,筠连县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加强协同,建立完善数据信息共享交换、监督线索移送等6项机制,细化专项监督、协同督办、质量评查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防范类似案件发生。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落实‘每案必检’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筠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鸿在办案质效分析会上说道。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 李敏 詹成刚 李成成 李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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