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何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项新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为明确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具体规则: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程序,提供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
据介绍,规则制定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立足于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定》修改解读指出,修改后的《规定》兼顾监管效率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标准的划定明确经营者依法竞争的边界,引导其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为广大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规定》明确达成协议的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均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由于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
据介绍,《规定》设定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