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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6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并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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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人,代表股份210,612,6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57%。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杨晓玮先生、董事邱海荣先生、独立董事许金叶先生、独立董事任志刚先生、监事井道权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杨天威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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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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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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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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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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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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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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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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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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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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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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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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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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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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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关于修订〈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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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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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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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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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关于修订〈董事会经费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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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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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或监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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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的回收、销售等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并签署了《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催化剂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合同签署后,公司根据生产计划、换剂周期持续推进协议的执行,实现资源充分利用。恰逢2025年贵金属价格持续上涨,公司预计该合同的履行对当年度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4.60亿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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