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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好支付离职补偿款20万突然反悔,公司“翻旧账”反而多赔了7万

转自:扬子晚报

装修设计师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承诺支付相应补偿款。然而就在到期前,公司突然将张某辞退,理由是发现其十年前注册过工作室,违反公司制度,不予补偿。张某将公司诉至南京玄武法院,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被告辞退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原告张某2015年入职某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因裁员需要,与张某协商确定,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给其20万离职补偿款。就在到期日前20天,该装修公司声称查询到原告在2011年注册过某室内设计工作室,于是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在职期间,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的同业竞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原告认为,其曾注册过个体工商户,因拆迁而未实际经营,不存在兼职行为,公司解除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多万元,并且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核心是应评判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除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还应看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受众、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审查,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利益。本案中,装修公司无法证明原告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更谈不上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是否重合。因此,装修公司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作为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2011年领取营业执照后,直至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均未发现原告存在“在外从事与公司业务类似或与职务相关的活动、兼职等”营业行为,未对其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被告本应酌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等处罚措施无效后再考虑给予辞退的处罚。被告未经批评教育即予以辞退,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要求。最后,因原告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日期远早于入职日期,且营业执照于2014年被拆迁部门收回未续期。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未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经营行为。综上,装修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7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沁瑶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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