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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平佳健】
近日,庞元济后人庞叔令质疑其父庞增和及家人于1959年捐赠南京博物院(以下简称“南博”)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因未得到妥善保管而流入市场,要求南博就庞家所捐赠137件(套)古代书画逐一当面清点并说明现状。该诉求因未得到南博方面的回复,庞叔令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其中的是非曲折,庞叔令与南博都给出了各自的说法。具体的事实厘清,当然还有待于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专班联合调查后所下的结论,但我想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先就其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做一点分析,并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首先是仇英《江南春》图卷的真伪判定问题,这是双方所有争议中的第一个点,也关系到南博后续一系列操作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对此,南博一方给出材料,宣称此作曾于1961年经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人组成的国家文物局“书画鉴定小组(第一次)”鉴定,结论为赝品。1964年经王敦化、徐沄秋、许莘农三人复检,依然维持“伪作”的结论。但庞叔令认为南博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且不认可后一次参与复检人员的专家身份。
如果南博所谓“江南春图卷,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之结论,确系由当年的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人所下,那是否可以认为此作就是赝品呢?
很可惜,并不能。
1961年11月,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位专家鉴定后意见:“江南春图卷,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
因为支持庞叔令的一方,同样可以给出此作曾经“话雨楼”(吴江王氏)、“过云楼”(顾文彬)、“虚斋”(庞元济)等收藏家递藏、拥有郑正铎、杨仁恺等鉴定家背书、一系列的权威出版及著录等佐证其为流传有序之名家真迹的材料。
这种结论的模糊性就涉及到当下书画鉴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尚没有切实可靠的“科学鉴定法”可以使用,所有结论都需由鉴定人员依据自己的学识、经验、认知,通过传统的“目鉴”法给出。
众所周知,书画的真伪问题在所有文物门类中最为复杂,而每位鉴定人员的情况又各不相同,这就难免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员在面对同一件作品时给出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在面对此类争议时,不宜轻易肯定或者否定,如实记录每一位鉴定人员的观点,留待后人在条件成熟时再作出结论。
比如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文革”结束后各公立博物馆所出现的新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国家文物局设立由“谢稚柳、启功、徐邦达、杨仁恺、刘九庵、傅熹年、谢辰生”七人组成的“中国古代书画鉴定组(第二次)”(以下简称“七人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藏书画作品开展巡回鉴定工作时,即采用了此原则,并在作为工作成果出版的《中国古代书画图目》中如实刊出各位的意见。
而南博仅依据1961年的鉴定结论[1](更何况该结论中还有“陈鎏题引首真”、“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之判断),就未将之送交“七人小组”复检[2],并于1997年贸然将之剔除出藏品序列,严格来说,工作上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其次是南博是否有权将仇英《江南春》图卷剔除出藏品序列,并将其划拨、调剂至江苏省文物总店。南博在判定该作品为赝品时,为何不将其退还给庞增和家属?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一个点。
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6年6月19日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从南博提供的材料上来说,所有流程手续都符合当时的法规要求,要说有瑕疵也是“《办法》”中所谓“妥善处理”四个字含义过于模糊。
事实上,正是由于“《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留下的操作空间太大,加之时代的局限,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各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确实出现了一些乱象。为此,国家文物局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馆藏文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里指出: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上文物收藏、流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少数文博单位以清理等外品、参考品、重复品为名,擅自出售、处理馆藏文物,有的甚至送往拍卖市场公开拍卖;个别文博单位,超越政策范围和管理权限,将本已正式接受并长期入藏的拨交、捐赠文物擅自返还给其他非国有单位和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馆藏文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考古所等文博单位(以下通称‘文博单位’)的馆藏文物,其中包括珍贵文物(即一、二、三级品)和一般文物(包括所谓‘等外品’、‘参考品’、‘重复品’等),作为文化财产,属国家所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四、文博单位历年来经收购、交换和接受拨交、捐赠而正式入藏的文物藏品、概归国家所有,其原持有者不得索回。凡违反规定擅自退还的,按私自赠送馆藏文物论处,比照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从严查办。”
由此可见,将仇英《江南春》图卷退还庞增和家属确实于法无据,不具有可操作性。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完全可以在“捐赠协议”中写明“捐赠品经鉴定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即行退还捐赠方”,甚至于捐赠方的其他权益也可以借此由双方约定施行。
最后,刨去庞家与南博之间历年累积的恩怨不论,整件事的核心要点还是在于现实操作中,文物鉴定究竟谁“说了算”的问题。1983年,国家文物局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而设置了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履行国家最高文物鉴定机构的职能。但该委员会最近一次增补委员是2009年,最近一次工作座谈会是2014年,近些年随着老先生们的纷纷离世,整个机构面临着机能瘫痪的风险[3]。国家文物局也认识到了该问题的严重性,自2023年起着力实施国家文物鉴定体系建设规划,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此次的事件之所以能引起社会的热议,仇英《江南春》图卷按人民币8800万元的底价在中国嘉德上拍也是很大的一个因素。那么中国嘉德是毫无依据地为此作定出如此高价么?显然不可能。
事实上,在诸如拍卖行、文物商店等社会文物流通领域,也具有一大批实战经验丰富的从业者,当年上海文物商店的薛贵笙,苏州文物商店的张永昌都曾是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国家在鉴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上,尤其是在类似书画碑帖、古籍等现有“科学鉴定法”尚无能为力的文物类别上,能否更多地考虑社会力量的参与,将这些有识之士纳入进来,倾听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方向。
注释:
[1]张珩根据1961年10月19日至12月28日“书画鉴定小组(第一次)”在江苏省对各单位所藏书画作巡回审查时的工作情况,向王冶秋等局领导作书面报告(手稿)时就指出:“二、对摸清全国文物机构藏画的底,编出一个重要藏品总目来说,这一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在我们初选的719件中,经我们初步讨论,约略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重要的,第二类是重要的,第三类则是一般中较好的。其中以第三类数量较多。由于我们对这一类的情况最不摸底,因此在记录尺度上要宽一点,以便将来平衡那(哪)些可列,那(哪)些不可列,或者是全列。”无论仇英《江南春》图卷是否被选入,但根据张珩所提出的工作原则,南博方面后来的做法也是欠妥的。
[2]故而在参加此次复检,且已公开出版的杨仁恺、刘九庵等人的工作笔记中查询不到此件作品。
[3]现任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傅熹年已92岁高龄,三位副主任耿宝昌、孙机、史树青都已谢世,其它各个组别也都面临着人员老化与成员匮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