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重视。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将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这一举措标志着新污染物治理正加速融入现行环境管理体系,也对常规污染物与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在产生源头、迁移路径和治理技术上具有天然的关联性。石化、涂料、纺织印染等行业既是COD、氨氮、VOCs等常规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也是全氟化合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的高风险产生源,两者往往通过同一排放口进入同一环境介质。如果采用“分头治理”的思路,既难以实现源头减量,也可能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窘境。
目前,我国已完成全国122个行业、涉及7万余家企业的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初步筛查出一千余种具有潜在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并对14种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了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摸清底数之后,需要以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常规污染物与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在法规制度衔接方面,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多为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尚在立法进程中。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在排放标准、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协同管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制约了统筹推进。
因此,需要加快法规制度协同衔接。要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出台,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中,要统筹考虑新污染物管控要求,探索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指标纳入行业标准。同时,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实质性嵌入现有管理体系,明确常规污染物与新污染物的协同管理规定,确保法规制度的无缝衔接与有效落地。
在监测体系融合方面,对常规污染物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测网络和技术规范,但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相对滞后,部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尚未全面纳入常规监测体系,不同污染物监测数据之间缺乏有效整合,难以支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
因此,需要推进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在现有常规污染物监测网络基础上,逐步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及化工园区等关键区域,将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高风险新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或特征指标监测范畴。可借鉴江苏等地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的经验,建立“1+X”的监测模式,即在常规监测基础上增加新污染物专项监测,统一数据标准和共享机制,为协同治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在技术支撑能力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特性各异,其环境行为规律、健康风险阈值等基础研究不足,协同治理的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尚不成熟。
因此,需要强化科技攻关和技术储备。聚焦协同治理技术研发等关键领域组织联合攻关,研发针对复杂基质中多种污染物的高通量筛查技术和毒性效应评估技术,探索常规污染物与新污染物协同去除的污水处理与土壤修复技术。在重点行业深化试点示范,推广绿色化学理念,鼓励企业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风险化学品,探索全过程协同管控的有效模式。
在工作协调机制方面,新污染物治理与常规污染物防治分属不同业务条线,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尚未完全打通。
因此,亟待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需要统筹推动常规污染物防治与新污染物治理业务条线的有机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协同执法等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互通互联,卫生健康部门的抗生素使用监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抗生素污染治理要同向发力。应建立跨流域的协同治理机制,防范新污染物带来的跨界环境风险,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