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充分了解算法的核心思想、演变路径等,突破单纯代码重合度的量化评价,跨越“表达”层面,深入算法整体逻辑步骤和模型结构等“思想”层面进行全面评估,这要求司法工作者善于借助专业人员看懂技术背后的“门道”。
□将人工智能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本质上是一场在创新最前沿进行的精密“法治平衡术”。它考验的不仅是司法工作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更是其驾驭技术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守护社会公平的治理智慧。
人工智能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最前沿领域备受各界关注,人工智能产业正在经历一场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深刻转型。人工智能算法更新更为迅速。曾经,算法是实验室里的抽象代码;今天,它已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石油”,决定企业生死的“数字命门”。如何为这类新型、动态、复杂的数字资产提供恰当的法律保护,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重要命题。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算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客体,这为算法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人工智能算法与传统计算机软件算法存在本质差异。它并非简单的“代码化程式表达”,而是呈现出技术性、抽象性、数据依赖性和不透明性四大特征。这些特征对传统的侵权认定规则构成巨大挑战。如果保护不足,将挫伤创新积极性;如果保护过度,则可能形成算法垄断,阻碍技术扩散损害公共利益。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立足安全、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审慎处理好以下三对核心关系。
第一对关系:保密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关系——从“绝对保护”到“校准平衡”
这是所有冲突的焦点所在。企业的逻辑很清晰,投入巨资研发的算法,是其核心竞争力,必须通过严格的保密来维持竞争优势。这无疑是市场创新的核心动力,必须予以坚决保障。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算法已不再是单纯优化内部流程的工具。它正在成为社会运行的“代理决策者”——司法评估、信贷审批、医疗诊断、员工招聘等等,当算法深度嵌入这些关键领域,其完全的“黑箱”状态就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担忧,如何确保其公平、无偏见、安全可靠,这就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企业的“保密墙”越厚,公众的“知情焦虑”就越强。即算法的不透明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兼容性。法律工作者决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既不能因过度保护而放任算法风险,也不能因过度透明而扼杀创新火种。需要在不透明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既要为算法研发环节的创新留足空间,又要为算法应用研究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实现私权保护、创新激励、监管透明之间的平衡。
笔者认为,平衡路径是建立一套“基于风险的分级治理”体系。
对于高风险算法,比如直接控制车辆行驶的自动驾驶核心算法、用于重大疾病辅助诊断的医疗AI等,必须引入强制性的第三方安全与公平审计。企业可以向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披露必要信息并签订保密协议,但审计的关键结论,尤其是涉及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向监管机构报告,甚至在必要时向社会公示摘要。这不是要求公开源代码,而是验证其是否守住安全、公平和伦理的底线。
对于中低风险算法,比如企业内部流程优化、电商的个性化推荐等,则应继续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原则,主要依靠企业自律和行业规范。
制度保障上,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引入“公共利益抗辩”条款。明确规定,当有充分证据表明某算法对重大公共利益构成紧迫且严重的威胁时,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企业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保密披露,以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这套体系的核心,就是将“一刀切”的保护,转变为“精准滴灌”式的校准平衡,确保在守护创新火种的同时,也为社会系好“安全带”。
第二对关系:技术特性与法律规则的适配关系——从“削足适履”到“量体裁衣”
算法的第二个挑战,是其“载体”的特殊性。传统商业秘密,比如一张客户名单、一个化学配方,是相对静态、具体的。而算法是动态的、功能的、抽象的,它每天都在自我学习和进化。用规制“静态图纸”的法律,去套用“动态生命体”般的算法,无疑是“削足适履”。
笔者认为,破解之道应是推动法律规则进行“技术语境化”的适配解释,即司法工作者应当在理解技术本质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概念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和适用。
首先,对“秘密性”的重新定义理解。算法秘密性不在于其基础的数学原理或公开的算法思想,而在于企业为实现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工程化选择、优化路径和参数设置。这包括,独特的模型结构设计、关键超参数组合、训练数据的特定清洗与标注方法等。即使单个组件来自公开领域,但其整体组合能产生竞争优势,就应被视为商业秘密。就像用同样的砖瓦,不同的建筑师能造出截然不同的建筑,算法的价值在于其“组合创新”。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算法解释义务,算法秘密性的认定受限于披露规则,应明确规定,当算法商业秘密合理披露时,仍不丧失秘密性。
其次,对“合理保密措施”的现代化升级。在数字时代,一纸保密协议远远不够。人工智能算法的价值位阶更高,应采取更为谨慎和复杂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必须是一个立体化、技术化的内控体系。这包括,对代码库实行严格的分级访问权限管理和全链条日志追踪;对算法训练环境进行物理或逻辑隔离;制定并严格执行关于使用外部AI工具的政策,防止员工无意间将核心代码输入公共模型导致泄密。这些技术与管理措施的结合,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的“合理保密措施”。
再次,对“实质性相同”判断方法的多元化创新。侵权比对不能局限于源代码的文本相似度,必须发展更适应算法特性的比对方法,如抽象分离法(剥离具体代码,比较算法逻辑结构)、功能测试法(在相同输入下比较输出结果与性能)、逻辑结构分析法(比较数据处理流程与决策路径)。算法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充分了解算法的核心思想、演变路径等,突破单纯代码重合度的量化评价,跨越“表达”层面,深入算法整体逻辑步骤和模型结构等“思想”层面进行全面评估,这要求司法工作者善于借助专业人员看懂技术背后的“门道”。
简而言之,法律不能强迫技术“削足适履”,而必须主动“量体裁衣”,让规则真正直抵技术的本质。
第三对关系:民事救济与刑事规制互补关系——从“界限模糊”到“梯度保护”
当前,算法侵权刑民边界模糊,容易导致“小事动刑”的过度威慑,或“大事民了”的保护不力。
司法实践中,要坚持“民事救济优先,刑事制裁谦抑”,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的优势,形成清晰的梯度保护机制。
一要夯实民事救济的基础性地位。民事诉讼通过灵活的证据保全、行为禁令等手段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应是解决纠纷的主战场。要充分发挥“接触+实质性相似,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从而推定构成侵权的举证规则优势,降低维权门槛。
二要严守刑事规制的最后手段性。刑法的锋芒必须对准那些主观恶意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比如,有组织的黑客入侵、为境外势力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算法、大规模产业化窃取等。而对于企业内部员工的过失泄露,或是初创企业间难以避免的技术“借鉴”,则应首先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为技术创新保留必要的“容错空间”。
三要明确划清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民事侵权往往表现为,规模有限、损失可控、主观恶性小,包括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刑事犯罪则通常具备系统性窃取、损失重大或影响恶劣、主观故意明显等特征。
民事诉讼旨在及时制止一般的违法行为,主要提供填平性救济,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旨在制裁严重的违法行为,施加惩罚性制裁,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
这套梯度响应机制,就是要确保法律对创新的干预是精准的、适度的,该出手时绝不手软,该包容时给予空间。
将人工智能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本质上是一场在创新最前沿进行的精密“法治平衡术”。它考验的不仅是司法工作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更是其驾驭技术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守护社会公平的治理智慧。
处理好上述三对关系,最终要落地于一个协同共治的生态系统,需要更清晰的法律规则供给,需要鼓励采用区块链存证等“以技治技”的手段,更需要强化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治理合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