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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取消放映场,镇江消协调解:全额退款+赔偿两张观影票

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2月20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近日,消费者董女士投诉反映,在镇江一家影城的APP上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共计74元。在她准备前往观影时,却收到影城通知,称该场次的电影取消了,购票款项原路返回。

董女士认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未能秉持诚信的原则,取消放映场次,未作出合理解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赔偿500元。

镇江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得知,影院取消该场次的电影放映,应属于提供服务、履行义务存在瑕疵,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较难认定。经协调,影院同意在全额退款的基础上,再赔偿一周内的观影票两张。

镇江消协提醒影院,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谨慎地制定排片及放映计划,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在前期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其产生财产和精神损失。放映场次一旦取消,应换位思考,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完善售后机制和保障措施,例如主动联系消费者了解其诉求、寻求协商对话、及时赔偿到位。另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起到引导和监管作用,引导影院诚信守法经营,对涉及虚假宣传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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