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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潘玮杰,男

王毅,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玮杰王毅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潘玮杰、王毅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潘玮杰王毅共同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影响债券收市价格进而维持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单位净值等为目的,利用交易所债券收盘价形成机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涉案债券,显著影响债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操纵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潘玮杰、王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操纵行为认定起始时间有误、成交总金额有误、没有主观意图、仅起辅助作用、积极配合调查等陈述、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涉案操纵行为起始时间及成交总金额认定无误,在案主客观证据足以证明二人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量罚适当。对二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潘玮杰、王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债券;对潘玮杰、王毅共同操纵行为处以700万元罚款,其中,对潘玮杰处以640万元罚款,对王毅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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