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借了张银行卡给朋友,为什么我也成了被告?”法庭上,小刘一脸困惑与委屈。
近日,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的判决结果给那些随意出借银行卡的人敲响了警钟:即便最终可能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已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王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老陈借款15万元。出于朋友情谊,小王的朋友小刘应其请求,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小王用于接收这笔借款。老陈按小王指示,将15万元直接转账至小刘的银行卡账户。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按时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老陈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小王和银行卡出借人小刘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庭上,老陈主张,款项实际转入小刘账户,小刘是资金的接收方,应与小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刘则辩称,自己与老陈素不相识,从未向老陈借款,出借银行卡仅是出于朋友帮忙,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是基于与小王的借款合意而出借款项,转账至小刘账户系受小王指示。小刘与老陈之间既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未就借款事宜进行过任何协商,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老陈与小王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虽转入小刘账户,但系代小王接收),故小王与老陈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小王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小刘虽提供了收款账户,但仅仅是出借银行卡接收借款,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与老陈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小王向老陈返还借款15万元,小刘不承担还款责任。
尽管小刘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承办法官在宣判后,专门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警示,同时指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包括电话卡、支付账户等)给他人使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公安机关可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借出的银行卡极易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查实,出借人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严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切勿因小利或人情而触碰法律底线。
2、管好个人账户: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支付账号等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工具和身份凭证,务必妥善保管,绝不可随意交给他人使用。
3、拒绝不当请求:当朋友、熟人以“转账方便”、“走个账”、“刷流水”等理由索要银行卡时,要保持清醒,坚决说“不”,并告知其法律风险。
4、及时举报注销:如发现银行卡遗失、被盗,或怀疑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应立即挂失、报案,并向银行申请冻结或注销账户。
作者:李 宇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