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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府检联动”为协同高效的现代治理新格局赋能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会签了《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这是青海省政府部门与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深化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依法行政和检察监督协同发力,进一步巩固提升法治政府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的创新举措。

在当今多元交织的现代社会,治理议题日益呈现出跨越部门边界、融合多重领域的复杂形态。无论是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还是孤立的司法解决路径,都难以独立、完整地回应这种系统性挑战。“府检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将行政机关的治理优势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机结合,更好构建起了行政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协同关系,让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相互促进。立足共护营商环境、共解行政争议、共促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府检联动”机制为青海推动平安青海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加强民生领域法治保障、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凝聚治理合力,以实现“1+1>2”的治理效能。

任何创新机制要长期有效运行,都需要稳定的制度保障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府检联动”机制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府检联动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协作程序、保障措施等,使联动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的职能融合优势,强化多领域协同联动,创新建立覆盖全省多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整合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信息资源,推动风险隐患协同研判、联动化解。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评价联动机制本身的运行情况,更要评价其产生的实际治理效果。通过制度化建设和科学评价体系,有效避免联动机制流于形式,确保其持续产生治理效能。

联动不是混同,协作不是替代。“府检联动”机制的健康运行,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边界清楚的基础上。要恪守宪法与组织法确立的权力边界,在制度设计上明确联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避免因过度联动而导致权力混淆或监督缺位。联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特定领域,聚焦那些单靠行政或司法一己之力难以根治的复杂治理难题,如生态环境持续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等。联动的方式与程序可以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案件协商通报、联合专项行动等形式确保法定化、公开化的联动。

“府检联动”机制赋能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人民、保障民生。检验“府检联动”的最终成效,必须看是否解决了真问题、赢得了真满意。它要求双方在协作中,始终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聚焦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突出问题,通过法律共研、争议共调、滥权共管,形成治理闭环。让每一次的联动协作、每一条制度创新,都凝结为人民群众可视、可感、可及的公平正义。如此,“府检联动”方能超越机制本身,成为在法治轨道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坚实桥梁。

展望未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府检联动”机制有望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发挥治理赋能作用。但这不仅依赖于政府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不断摸索与创新,更有待于配套政策的积极支持与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化。如此,“府检联动”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效能,为构建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现代治理体系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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