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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8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99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周文竹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7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对中小投资者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雅娴、张诗韵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9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相关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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