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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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用人单位与其事后追偿,不如加强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履行好人员管理职责,加强业务、安全培训,为人员、车辆购置必要的保险,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
快递员在收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判定?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案件。该案中,某货物运输公司的快递员驾驶快递车逆向行驶撞伤行人,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货物运输公司是该快递员的用人单位,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和某货物运输公司共同担责。
快递员驾驶快递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何用人单位要担责?用人单位担责后,能否向快递员追偿?快递公司如何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快递员驾车撞人为何公司担责
快递员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将王女士撞倒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王女士因事故造成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是某货物运输公司员工,该货物运输公司是某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因此,她将李某、某货物运输公司、某快递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承认全责,但表示自己是货物运输公司的员工,当时在送货,属于工作行为,不应由他个人赔。快递公司认为,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货物运输公司承认李某是其员工,并称公司已购买保险,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超出保险的部分,其公司作为快递公司的加盟商,应当与快递公司共同担责。保险公司则同意在保险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李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货物运输公司雇佣李某派送快件,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李某驾驶电动车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对王女士的损失,某货物运输公司应承担责任。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快递公司与货物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现双方是合同关系,快递公司特许货物运输公司加盟经营快递业务,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失,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快递公司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王女士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某货物运输公司赔付3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金霞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说,现实中,因快递行业采用合作、分包、加盟等经营方式,致使“雇主”变得十分隐蔽,快递公司并非一定是快递员的雇主。此时,可以要求肇事的快递员结合自己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确定雇主,如果未签订合同,亦可通过薪资发放、任务分配、考勤管理等信息去确定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能否向快递员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不会判令雇员直接向被侵权人担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快递员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刘金霞表示。
此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连云港市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配送快递的途中,将行人陆某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陆某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执行完毕。
因该快递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其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向王某追偿,遂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10余万元。一审法院支持该快递公司向王某全额追偿赔偿款。王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酌定快递公司向王某追偿的比例为30%。
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表示,快递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和职务行为的受益方,对雇员负有管理责任,并应承担与此相应的风险。因此,在确定内部追偿比例时,不能简单将全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而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形、员工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追偿权的行使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遇见执行不能的情形,即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靳欣建议,“用人单位应同劳动者协商解决,留好正确的送达文书地址和联系方式,强制执行是司法‘最后一公里’,但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还款时间和空间,这种情形与有财产拒不履行是有区别的”。
与其事后追偿不如事前防范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看来,用人单位与其事后追偿,不如加强事前管理和风险防范,切实履行好人员管理职责,加强业务、安全培训,为人员、车辆购置必要的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风险。”林嘉说。
记者了解到,除了雇主责任险,在快递行业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常见的保险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然而,现实中存在有的快递企业没有给快递车辆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或者保险保额不足的情况。当快递员驾驶快递车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企业往往陷入被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乔宇解释道:“这意味着,若符合机动车标准的快递车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也是快递员的雇主,那么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雇主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原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