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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聚餐包饺子时,推拿店的足疗技师误将“生乌”粉末(含剧毒乌头碱)当作调料胡椒粉加入馅料,食用后导致推拿店经营者中毒身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判令涉事足疗技师、顾问医师分别承担20%、10%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因自身重大过错自担70%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孙某系乌鲁木齐市推拿店经营者,被告张某为该店足疗按摩技师,被告钱某系当地某医院医师,与死者孙某为师徒关系,每周四到推拿店坐诊并就餐。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死者孙某将被告钱某接至推拿店吃饺子,被告张某负责调馅包饺子时,误将与鸡精等调料同放一处的“生乌”粉末(含剧毒乌头碱)当作胡椒粉,舀取四勺加入馅料,共包制约200个饺子并煮制90个供3人食用。
餐后不久,3人相继出现口唇麻木、身体不适等中毒症状。孙某询问后确认系乌头碱中毒,被告钱某(具有专业医师背景)提议熬制姜汤解毒,饮用姜汤后,孙某还为到店顾客按摩45分钟,导致毒性加速扩散,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推拿店厨房调料区柜子内查获标注“生乌”的褐色粉末及鸡精等调料。
事发后,孙某家属将张某、钱某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推拿店技师,调馅时未尽基本注意义务,误将有毒的“生乌”粉末当作调料加入饺子馅,是中毒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应承担20%责任;被告钱某作为专业医师,明知乌头碱具有强毒性,却在确认中毒后未建议及时就医,仅提议喝姜汤缓解,对损害结果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10%责任;死者孙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及具备医学背景的从业者,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埋下安全隐患,中毒后轻信姜汤能解毒,未及时采取专业救治措施,且中毒期间仍为顾客按摩导致毒性加速扩散,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70%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钱某不服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个人在存放有毒药材时,应与食品、调料严格分离并明确标注,避免误用;发现中毒症状后,需立即就医,切勿轻信偏方,延误救治。对于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者来说,更应恪守安全底线,对危险物品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面对突发风险,更应采取科学处置措施。
来源 | 法治日报
主编 | 彭丹
编辑 | 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