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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卖车新规:不得变相降价,使出厂价低于成本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应严格区分,严禁价外加价;“付费解锁”需在销售时即告知免费期限及后续收费标准,免费期结束前还应再次提醒消费者。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汽车定价“划红线”。

不得变相降价使出厂价低于成本

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价格行为也日趋复杂。实践中,汽车生产销售领域存在价格标示不规范、价格欺诈、价格串通、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统一监管规则,明确法律边界,引导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该《指南》。

对汽车生产企业,《指南》提出了“全流程价格管理”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整车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的全链条价格管理制度。在促销与定价时,要求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且以合同等形式约定,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无论是汽车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或是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

车企应规范“付费解锁”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则进一步细化。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区分汽车产品价格与销售服务价格,严禁价外加价。例如,在经营场所,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配件的,要标明可选配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如通过网络平台方式销售汽车,也应当通过网页,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及相关配件或者产品配送的,还应当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颜色、产地、工艺、配件的规格和品牌等对价格有影响的,同样要明确标示。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如实标明赠品数量或赠送服务次数

在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时,要显著公示促销规则、期限及限制条件,如实标明赠品信息。例如,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开展补贴促销的,还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如有赠品,要如实标明赠品品名、数量等,或者赠送服务项目、次数等,或者展示赠品实物样品。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能标尽标,且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有依据。赠品兑换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也要明确公示。

《指南》明确禁止误导性标价、虚假比较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例如,不得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不得以低价宣传,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同一服务不得在不同项目中重复收费

如发现显著低价行为,《指南》鼓励汽车交易网络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经营风险、消费风险双向提示。此外,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在服务费收取方面,《指南》提出,汽车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地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进行重复收费;也不得转嫁收费。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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