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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 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

(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50万千瓦时风电项目配套输电线路建设现场新华社发(努尔别克·努尔曼 摄)

□ 本报记者 张海莺 王小义

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提升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构建符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分布格局、经营现状的市场报价方式。

随着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速推进和《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出台,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始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较于传统火电厂,新能源场站规模较小、布局分散、位置偏远、人员配置少,客观上难以满足独立报价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要求。“去年以来,发电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向我们反映有关诉求,希望适度放开集中式新能源集中报价限制,更好适应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说。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我们印发《通知》,探索推进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方式优化调整。”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在遵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不新增经营主体等前提下,逐步放开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限制,允许多个场站在同一固定场所提交报价信息,并明确集中报价条件、工作流程等要求,加强相关主体报价情况监测及监管,推动新能源灵活参与市场交易,提升市场效率。

记者了解到,《通知》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中的集中报价行为。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通知》明确,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强化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管理。

关于《通知》起草的思路,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完善“疏”的方式条件,规范有序放开限制。一是方式上允许集中报价。美国、欧洲等成熟电力市场允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采取联合体、代理商、聚合体等模式实施集中报价,以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鼓励不同类型电源发挥互补作用。《通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明确集中报价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等内容。二是规模上加以必要限制。根据当前集中式新能源装机规模及占比、单个集中式新能源最大规模和最小规模、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等,在多种方案测算基础上,确定集中报价限制规模。

另一方面健全“堵”的机制手段,强化报价行为监管。首先,健全事前备案机制。新能源发电企业实施集中报价需要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披露等程序。其次,完善事中监测手段。各地要加快推进辖区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监测分析指标,提升报价行为实时监测能力。再次,强化事后监管查处。市场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定期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新能源发电企业要按年度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查处。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做好《通知》的宣传解读工作,密切关注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和新能源参与市场情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修订《通知》,持续健全和完善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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