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判决结果按职位梳理如下:
一、公司主体
被告单位: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二、主要决策与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郑穆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实际控制人、原董事:罗铁威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3、原董事、财务总监:李燕霞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4、原董事、总经理:钟国裕
判罚: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其他核心执行与参与人员
5. 原副总经理:焦仕志
*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6、原副总经理:魏强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即暂不执行监禁,但设三年考验期)。
7、原监事、总经理助理:黄美珊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8、原商务部经理:谭君笙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9、原南区销售总监:林海忠
判罚: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0、原采购部经理:丁杰
判罚: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总结说明:
本次判决涉及公司及11名自然人。
所有自然人均存在自首情节,判决刑期已考虑从轻处罚。
除魏强被宣告缓刑外,其余10名自然人均被判处实刑(需实际服刑)。
判决书明确,因本案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用于折抵上述刑事罚金。
公告编号:2025-016证券代码:400181
证券简称:R紫晶1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 14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6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穆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罗铁威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燕霞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焦仕志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副总经理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美珊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监事、总经理助理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谭君笙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商务部经理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海忠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南区销售总监
公告编号:2025-016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国裕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总经理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丁杰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采购部经理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魏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告单位紫晶存储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穆,由被告人郑穆、罗铁威实际控制,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制造、销售存储设备、光盘设备等。2016 年 4月27日,紫晶存储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为835870,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紫晶存储公司三次增发股本,募集资金合计41340.48万元。2018 年7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2017年始,为达到让被告单位紫晶存储公司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被告人郑穆、罗铁威共同组织、指使被告人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魏强等人通过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项目验收报告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利润的手段进行财务造假。紫晶存储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编制了虚假营业收入和利润,又隐瞒对外担保事项,骗取证监部门同意紫晶存储公司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0年2月26日,紫晶存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代码688086,发行 4759.6126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22840747.7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39120077.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3720670.23元。其中,2017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4.83%。2018 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年利润总额的32.25%;2019 年 1-6 月,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7.31%。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合计12500.12万元。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紫晶存储公司上市后,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对外呈现公司良好业绩,被告人郑穆、罗铁威继续组织、指使被告人焦仕志、丁杰、林海忠、谭君笙、李燕霞、黄美珊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导致紫晶存储公司2019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股东及投资人利益。
(一)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20年4月22日,经被告人郑穆、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2.46%和利润总额94.55%。2021年4月29日,经被告人郑穆、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等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3.15%和利润总额的174.67%。(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9年至2021 年间,被告人郑穆、罗铁威组织、指使被告人李燕霞、钟国裕和公司行政人员办理公司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担保办理后,郑穆、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未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导致违规担保事项多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和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14500.12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5%;2020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18500 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 20.6%,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22500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2.46%,《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1664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2%。
2023 年 7 月 7 日,紫晶存储公司因实施重大违法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造成17471名投资者损失合计109736.8911万元。
2023 年 10 月 23 日,被告人郑穆、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林海忠主动到案。2023年10月30日,被告人焦仕志、魏强、丁杰主动到案。2023年11月1 日,被告人黄美珊、谭君笙主动到案。
公告编号:2025-01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专项审计报告》、电子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紫晶存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穆、罗铁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魏强、林海忠、谭君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紫晶存储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报告,又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投资人的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穆、罗铁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燕霞、钟国裕、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丁杰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郑穆、罗铁威、李燕霞、钟国裕的刑事责任,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丁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穆、罗铁威、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穆、罗铁威、李燕霞、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魏强、钟国裕、丁杰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单位及个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单位及个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仕志、黄美珊、林海忠、谭君笙、钟国裕、丁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基于焦仕志、林海忠、钟国裕、丁杰、魏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焦仕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焦仕志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林海忠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林海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合并执行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主动缴纳罚金,亦可适用缓刑;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钟国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丁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刑事判决书(2024)粤14刑初23号判决内容:
一、被告单位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郑穆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三、被告人罗铁威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公告编号:2025-016
四、被告人李燕霞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五、被告人焦仕志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六、被告人黄美珊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七、被告人谭君笙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公告编号:2025-016
八、被告人林海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4000元可折抵罚金。)
九、被告人钟国裕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十、被告人丁杰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2日。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
十一、被告人魏强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公告编号:2025-016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据相关事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事件进展。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刑事判决书(2024)粤14刑初23号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