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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人能否获得离婚赔偿?
外籍妻子遭遇家暴如何寻求保护?
继母的“教育”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犯罪?
12月11日,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发布2025年反家暴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立足广西反家暴工作实践,涵盖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特殊群体保护、联动调解、法律援助、关爱救助等关键环节,既是对我区反家暴联动机制成效的集中展现,更是以法治力量筑牢家庭安全防线、护航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实践。
案例一
遭遇家暴却“不敢离”?法律为她撑腰
【基本案情】
赵某婚后多次对妻子阳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阳某手部、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2022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阳某不同意,法院未判决准予离婚。此后,赵某继续对阳某实施家暴,并于2025年再次起诉离婚。阳某向妇联寻求帮助,妇联发现阳某因长期遭受家暴导致精神抑郁,且因长期无收入对赵某有依赖心理。考虑到阳某的精神状态不稳定,无法对婚姻作出正确的选择,妇联联动法院,协调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阳某进行心理疏导,还为她联系法律援助。经心理咨询师介入和法律援助律师指导,阳某最终同意与赵某离婚,并诉请赵某赔偿精神损失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婚后多次对阳某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赵某提出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赵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损害阳某身心健康,对导致离婚存在过错,阳某诉请赵某支付损害赔偿依法有据。结合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后果,并考虑到阳某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承担家务,且多年未参加工作,离婚后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况,遂判决:准予赵某与阳某离婚;赵某向阳某支付损害赔偿2万元及经济补偿1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法院与妇联组织协调,赵某与阳某达成执行和解,赵某向阳某一次性支付完毕补偿款。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法院与妇联联动,将法律的“硬约束”和对家暴受害人的“软关怀”结合起来。在发现离婚纠纷的被告遭受家庭暴力,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简单判决不准予离婚,而是通过与妇联联动,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家暴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抚平创伤,重建安全感,重塑自我价值,摆脱不敢离婚的精神困境。同时,依法支持家暴受害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家务补偿及经济帮助请求,帮助作为“家庭妇女”的家暴受害人解决离婚后短期内面临的生活困难,摆脱对施暴人的经济依赖。该案对家事案件柔性处理、多渠道联动化解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外籍妻子遭家暴 法院火速发出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卢某系越南籍公民,2019年与中国籍男子莫某登记结婚。婚后,莫某多次对卢某实施伤害行为,卢某曾两次因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人亦因长期家庭暴力分居,现卢某独自居住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但莫某在分居期间仍前往卢某店铺实施骚扰、殴打、谩骂和恐吓,严重威胁卢某的人身安全。
2025年3月,卢某来到法院寻求法律保护。法院立即启动“法院+”多元联动工作机制:一方面由通晓越南语的法官助理为卢某提供双语法律服务,详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另一方面及时联系市妇联,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为卢某提供全程协助。在法院和妇联的协同指导下,卢某于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审查,卢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最大限度保护卢某权益,法院于受理当日即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莫某对卢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
裁定作出后,法院第一时间将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及妇联。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法院组织公安机关、妇联召开专题协调会,确立信息共享、及时处置与定期回访的后续保护方案。同时,为卢某安排心理疏导,助其缓解心理创伤,重建生活信心。
为巩固保护成效,法院联合莫某所在村的全国人大代表、法院特邀调解员对莫某进行释法析理,明确告知其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促使莫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同时,法院、妇联、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调解员持续关注莫某的后续行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经法院回访确认,卢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未再遭受家庭暴力,生活秩序得以恢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高效保护外籍家暴受害人的典型案例,彰显司法保护无差别原则,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并提供双语服务与法律指导,尽显司法人文关怀;创新“法院+妇联+公安+人大代表”多元协作机制,搭建全链条保护网络,破解外籍当事人实际难题,凸显社会治理优势;践行司法为民宗旨,24小时高效办结案件、强化执行保障,快速阻断家暴危害,切实落实反家暴立法精神,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社会稳定。
案例三
继母虐待幼童获刑 孩子转学开启新生
【基本案情】
陆某某系龙某某的继母。2023年2月至12月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教育和个人情绪问题等因素,陆某某多次使用戒尺等工具对龙某某进行打骂、责罚,导致龙某某臀部、头部、脸部等多处身体部位受伤。2023年12月,龙某某所在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发现龙某某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后,向当地检察院报告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陆某某可能存在长期、多次对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已涉嫌虐待犯罪,遂于2023年12月12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家暴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伤情照片、就诊记录等证据。经侦查查明,陆某某的虐待行为致龙某某周身多处损伤,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因该案被害人龙某某系未满10周岁的幼童,无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保护其不再继续受侵害,龙某某所在社区作为代申请人、检察机关作为支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鉴于陆某某虐待行为对龙某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司法社工为龙某某提供心理疏导,帮助龙某某早日走出内心阴霾。后龙某某返回农村老家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帮助龙某某完成转学安置,确保龙某某的学业不受影响。
该案案发后,龙某某的祖父母因龙某某被虐待一事,多次要求严惩陆某某。陆某某却一直坚称其行为系正常家庭教育行为,主观上并无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无悔罪表现。为切实化解矛盾,承办检察官加强对陆某某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引导陆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真诚悔罪道歉,获得了龙某某及其生父母、祖父母的谅解。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以虐待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适用禁止令,禁止陆某某对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家庭成员内部实施的虐待犯罪,检察机关依托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后,一方面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解决家庭暴力犯罪发现难、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并聚焦社会矛盾和案件反映的源头预防问题依法履职,既引导被告人正确认识自身错误,真诚悔罪实现矛盾化解,又聚焦源头预防,深化综合治理。另一方面第一时间联合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对被害人的救助,通过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适用禁止令、提供心理疏导、转学安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摆脱家庭暴力阴影。
除以上3个案例之外,广西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还发布了其他7个反家暴典型案例,彰显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指引作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倡导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和笃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