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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宋某某诉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宋某某诉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委托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原则

【关键词】委托合同 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 财产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自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民初XXXX号(2025年8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为朋友,2021年8月24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后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6月5日各归还10000元,剩余的10000元承诺于同年6月15日归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2025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4日,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孩子找工作,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后事情未办成,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6月5日各返还原告10000元,承诺剩余的10000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返还,却未按期返还。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宋某某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由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而形成的债务,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孩子找工作,违反了公平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不符合公序良俗,合同应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所得应向原告返还。原告诉称利息部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委托合同目的是违法的,由此发生费用的孳息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穿透当事人的表面主张,还原法律关系的真实本质,同时坚守法律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底线,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在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民事行为形态日趋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边界、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效力、妥善处理无效合同的后续后果,既是对司法裁判专业性的考验,也是司法发挥社会指引作用的重要体现。

一、法律关系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原则

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的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指向。民间借贷的本质是出借人将资金交付借款人,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双方的合意围绕“资金借贷”展开;而委托合同的核心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受托人依约提供劳务或完成事务处理,受托人支付报酬或费用,权利义务指向“事务委托处理”。本案中,原告宋某某虽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因经济困难借款,但法院通过审查转账背景、双方沟通事实等核心证据,查明案涉30000元实际是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孩子找工作的费用,双方并无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原则:并非仅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定案,而是结合客观事实、证据内容,还原法律关系的真实面貌,避免当事人借助虚假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维护裁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公序良俗的适用:违背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否定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涵盖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法律对民事行为的底线约束。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为孩子找工作的行为,本质上是试图通过非正当途径突破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的公平原则,更破坏了社会就业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委托合同无效,是法律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一裁判思路既坚守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发挥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指引作用,明确了借助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三、无效合同的后果:财产返还与违法孳息排除的双重裁判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规则,核心是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分担。本案中,案涉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被告赵某某基于该合同取得的30000元财产,在已返还20000元后,剩余10000元仍需返还原告,这是对“行为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规则的直接适用,保障了原告的财产返还请求权,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财产利益的不当失衡。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该利息主张基于违法的委托合同目的产生,若支持此类孳息,无异于变相认可违法缔约行为的收益,违背法律的价值导向。故而,此判决既遵循了无效合同的财产处理规则,又通过排除违法孳息的保护,对当事人的违法缔约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实现了“纠正不当行为”与“平衡财产利益”的双重目标。

供稿:富平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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