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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丽:集中报价机制赋能新能源市场化转型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的《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项重要创新。该文件立足于新能源发展的实际特点,针对当前市场化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报价的优化方案。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升新能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对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新能源入市交易面临结构性难题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实现了高速发展。截至2025年10月底,全国太阳能、风电装机已突破17亿千瓦,新能源成为我国装机容量最大的电源类型。尤其是“十四五”以来,风光发电年度新增装机进入“亿千瓦级”规模,占全国新增电力装机的80%。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印发,明确提出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要求,标志着行业发展进入以市场化运营为核心的新阶段。

  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受项目布局、成本结构和运营模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新能源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项目布局方面,受土地资源等条件限制,新能源项目通常位置分散、单体规模偏小、交易单元数量多,导致其在组织申报时流程繁琐、响应滞后,在分秒必争的交易环境中容易错失市场机会。经营管理方面,发电企业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同区域内项目多采用集中管理模式,若每个项目均需配备专职交易人员并部署独立支持系统,将大幅增加人力资源与系统建设投入,推高整体运营成本,削弱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面对这些结构性难题,亟需对新能源参与市场机制进行精准优化。《通知》适时出台,允许新能源采用集中报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充分考虑了新能源企业的实际运营模式,有效避免了分散交易带来的管理冗余和效率低下问题,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键机制: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集中报价

  《通知》的核心要点是允许满足条件的多个新能源场站集中参与电能量市场报价。不加限制的集中报价无疑可以解决新能源参与市场面临的实际难题,但也会引发无限制的集中报价有违市场公平的担心。为此,《通知》立足实际,从三个层面对新能源集中报价加以约束,通过精细化的制度安排,兼顾促进效率与维护公平。

  一是明确集中装机规模。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煤机是当前电力市场中最常见的定价机组,以燃煤发电厂装机作为参照,既确保了新能源企业能够形成适度规模,又避免了新能源市场力的过度集中。

  二是明确经营主体范围。《通知》明确,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跨经营主体间的横向串联行为,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明确市场权责关系。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这意味着,集中报价并不是新能源聚合参与市场,更非是主体之间的合并。在不影响现有体制机制大框架的前提下,《通知》通过优化操作模式,实现了小改动解决大问题。

 三、实施保障:流程、权责与监管体系的共同完善

  为保障集中报价机制规范落地,《通知》从操作流程、权责边界到监管协同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形成了一套衔接紧密、约束有力的保障体系。一是明确相关工作流程。新能源参与集中报价,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所属集团证明材料等信息的书面申请,由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公示、披露,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续新能源企业发生相关信息变动、退出集中报价等,均需按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公示程序,确保参与主体的透明度与合规性。二是规范报价行为。集团之内,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应在人、财、物、场地等方面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企业之间,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解决;企业自身,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这种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形成了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制度闭环。三是完善监管体系。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电力交易机构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并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履行完善监管责任。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对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企业不得再次申请集中报价,且针对已退出集中报价的企业可进行追溯处理。这一系列严格规范的监管举措,彰显了监管机构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通过明确的违规后果设定和有力的执行机制,形成了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约束,为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此次新能源报价机制的优化,是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要使集中报价机制真正发挥预期效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地方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新能源发电企业需要主动适应市场化要求,加快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市场交易能力与操作合规管理。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要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升级,为集中报价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只有在实施过程中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见效,推动新能源在市场化道路上行稳致远,为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双碳目标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副总监 蒋艳丽)

  责任编辑:江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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