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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收警示函:子公司2477.68万元违规担保未披露 董事长庄茅等负责人被追责

2025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庄茅、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杨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违规担保细节:2477.68万元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义务

根据北京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沧州渤海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渤海新港物流”)在2025年3月、6月期间对外提供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达2477.68万元。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向市场进行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要求。

责任人被追责:董事长庄茅、董秘杨巍负主要责任

公告显示,时任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董事长庄茅、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杨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部门认为,二人作为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信息披露监督职责,导致公司出现违规担保未披露的情况。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及庄茅、杨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杜绝类似问题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监管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加强内部治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违规担保及信息披露问题的暴露,反映出北京马可正嘉交通科技在内部管控及合规意识方面存在不足。市场人士指出,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公司需尽快完善内控机制,避免因合规问题对自身信誉及后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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