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济南榕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榕景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决定书显示,济南榕景私募存在向外部机构开放基金交易权限未恪尽职守、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不配合监管检查等多项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项违规行为曝光:涉及权限管理、信息报送与监管配合
根据山东证监局披露,济南榕景私募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方面:
其一,向外部机构开放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权限,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权限管理是基金运作的核心环节,向外部机构开放权限若未严格履行合规程序,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失控、利益冲突等风险,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受托责任。
其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关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与更新是监管机构掌握其运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未及时更新可能导致监管信息不对称,影响监管有效性。
其三,在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配合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检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实提供信息或不配合行为可能干扰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违反多项法规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警示函措施
山东证监局指出,济南榕景私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四十一条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提出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同样强调管理人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第二十五条则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济南榕景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诚信档案记录将对济南榕景私募的市场声誉、业务开展及投资者信任度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决定书同时明确,济南榕景私募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作的重要性。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严格遵守信息报送、权限管理及监管配合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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