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征兵办日前发布《关于我县新兵刘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详情如下↓
刘某,男,汉族,大城县大尚屯镇人,2006年1月出生,2025年9月从大城县应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队。
刘某自入伍以来,由于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管理和正常工作、学习、训练,思想出现波动,先后多次递交离队申请,请求作退兵处理。经部队、县征兵办、乡镇干部、家长多方反复谈心教育,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和严重后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11月2日,武警某部队对刘某作出除名处分。
刘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对刘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取消其个人及家属优待,并按照大城县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48000元;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作为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