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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广东惠伦晶体(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惠伦晶体涉信披违规,证监会拟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提醒,凡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且在2025年4月25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惠伦晶体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证监会经调查认定惠伦晶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 26,630,000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5.12%。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 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 元、2022年虚减利润 1,408,939.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6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提醒,凡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且在2025年4月25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陈宇霞律师专栏)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如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