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严肃处理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贪污分子一经发现一律严惩不贷
刘青山、张子善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败第一大案,毛泽东同志直接督促案件的处理。
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1949年8月,两人分别被任命为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天津专区专员。然而,这两位曾在敌人监牢里经受过严峻考验的老党员,却在和平环境中迅速腐化堕落。他们居功自傲,贪图享乐,不顾党纪国法,贪污克扣国家救灾粮、河工粮、飞机场建筑费、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治河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等国家财产,数额达1716272万元(旧币)。他们还同私商勾结,用公款倒卖大批钢铁,中饱私囊,使国家蒙受很大经济损失。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作出批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开除刘青山、张子善的党籍。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审大会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意见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建临时法庭,在保定市体育场举行“河北省人民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公审后,刘、张二人于当日下午被执行枪决。
公判大会震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它向全国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绝不容忍利用执政党地位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贪污分子一经发现,不管资格多老、职务多高,一律严惩不贷,在人民中间树立起秉公执法、严惩腐败的形象。
新中国刚刚诞生不久,正当全国人民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时候,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的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根据东北、华北地区所反映的严重情况,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指出进城两三年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必须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开展“三反”斗争。
1952年4月2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使有关处理工作进入法律程序。同年10月,“三反”运动结束,至此,全国共查出被贪污的赃款赃物6亿元,有38402名贪污分子受到刑事处理,其中42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反”运动清除了干部队伍里的蛀虫,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人员。这对抵制旧社会的恶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和健康的社会风气,起了很大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利益集团“腐蚀”“围猎”党员干部的手法层出不穷。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断纯洁干部队伍,维护了党的形象,巩固了红色江山,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必须始终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执着,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插图:成都市温江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