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惠伦晶体,证券代码:300460)12月9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拟被处以300万元罚款,实控人赵积清合计拟被罚400万元,其他4名时任高管也将面临60万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
违法事实:资金占用未披露 连续两年财务造假
公告显示,广东证监局经调查查明,惠伦晶体存在两大违法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当年以采购设备、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7家公司支付款项,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实控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账户,用于归还股权质押款及个人借款。上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833万元,期末余额2663万元,占公司2020年净资产的5.12%,相关事项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二是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资金占用行为,公司通过虚构采购、虚构销售订单、虚假发货等方式虚增成本费用及收入。具体来看,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3.89%,虚增利润总额844.57万元,占当期利润的6.13%;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万元,占当期营收的15.79%,虚减利润总额140.89万元,占当期利润的0.91%。两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以下为2021-2022年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 年度 | 虚增营业收入(万元) | 占当期营收比例 | 虚增(减)利润总额(万元) | 占当期利润比例 |
|---|---|---|---|---|
| 2021 | 2548.99 | 3.89% | 844.57 | 6.13% |
| 2022 | 6233.36 | 15.79% | -140.89 | 0.91% |
处罚决定:公司及5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114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实控人、时任董事长赵积清因组织实施违法行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被罚款200万元,合计400万元;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分别被罚款150万元;时任总经理韩继玲被罚款80万元;时任总经理姜健伟被罚款60万元。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 责任人 | 时任职务 | 罚款金额(万元) | 备注 |
|---|---|---|---|
| 惠伦晶体 | - | 300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赵积清 |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400 | 其中200万元针对主管责任,200万元针对实控人责任 |
| 韩巧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 | 分管销售和采购,直接责任人员 |
| 邓又强 | 董事、财务总监 | 150 | 负责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员 |
| 韩继玲 | 总经理 | 80 | 未勤勉尽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姜健伟 | 总经理 | 60 | 未勤勉尽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影响提示:不触及退市但或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广东证监局正式决定为准。不过,由于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同时致歉称,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以官方披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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