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铭受贿案,对被告人罗保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罗保铭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被告人罗保铭利用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主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南省省长、海南省委书记、十二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商业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保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保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保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开资料显示,罗保铭出生于1952年10月,天津市人,曾在天津、海南工作,2007年任海南省省长,2011年8月任海南省委书记,2017年4月至2023年3月在全国人大任职。
2024年7月,罗保铭主动投案,2025年1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他长期与政治骗子不正当交往;在重要干部任用上听任亲友“推荐”干预,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纵容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长期无偿接受企业提供的高档服务;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