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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3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3日生一子,取名郭某一(已成年),2012年生一女,取名郭某二,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4年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离家不知下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婚后常年下落不明,对原告张某某和孩子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儿子郭某一证实2019年之后再未见过父亲郭某某。原被告长久分居,缺乏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女儿郭某二一直由原告张某某照料生活起居,加之被告下落不明,故女儿郭某二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郭某某参照当地经济水平依法给付孩子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三款(四)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郭某二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从2024年7月起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底前付清当月抚养费。

三、被告郭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予以配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结婚的意义,本质上是一种深度的、被法律和社会文化所认可的生命结合,核心在于“共同生活”本身。夫妻在婚后应当共同担负起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管理财产、抵御风险等责任,营造一个温暖、坚实可靠的家庭环境。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婚后常年下落不明,对原告和孩子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长期处于不确定和无法获得夫妻扶助的状态。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能够解除这种“死亡婚姻”,使原告从法律上恢复单身状态,获得重新开始生活的自由,同时向社会传递出法院维护婚姻诚信与家庭责任的信号,对于不尽夫妻义务、下落不明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遏制和纠正此类不诚信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严肃性。

供稿| 富平法院

作者| 张寥星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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